本网讯(通讯员 杨卫东)
同乡男女均在深圳打工,过年回家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确立恋爱关系,三个月后男方给付彩礼,双方登记结婚,并约定一个月后举办婚礼。未料登记结婚后,双方便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两人也未按约定的时间举行婚礼。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解除俩人婚姻关系,被告杨某返还原告杨某某礼金4万元。
原、被告两人于2011年3月经双方父母介绍认识,于2011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因原、被告同在深圳打工,有时逢周末有空时,原、被告会相互往来。2012年1月,原、被告打工回家后开始商谈结婚事宜。被告女方提出要原告给付彩礼70000元,原告男方于2012年1月20日给付了被告彩礼70000元,当日原、被告到樟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约定2012年2月2日举行婚礼。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便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因此未按约定的时间举行婚礼,为此,原告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便草率登记结婚,还未举行婚礼双方就因性格差异发生争吵,夫妻有名无实,发生争吵后双方未能采取有效沟通的方式反省和弥合夫妻感情而是采取一走了之、不予理睬的方式致使夫妻矛盾加深。法院受案后,原、被告双方也互不联系,也没有谁主动出面做和好劝说工作,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的彩礼。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