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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鳗场老板欲赖48吨煤款 见法院动真格服软
发布时间:2012-09-10 14:19:14


     本网讯(通讯员 王希茜)   近日,江西资溪县人民法院借助强制执行成功执结一起得了48吨煤炭拒不给款,打了官司败诉后仍拒不履行的案件。  

    2007年1月,资溪县高阜镇某养鳗场(下简称养鳗场)急需一批煤炭。吴某、汪某知道这一信息后,立即与养鳗场商量,欲做成这一笔生意。最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吴某、汪某向养鳗场提供48吨煤炭,结算价为22605元,煤到付款。当月,吴某、汪某如约将48吨煤拉进了养鳗场,可养鳗场却借故拒付煤款。

    2011年10月26日,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养鳗场向吴某、汪某支付煤炭款22605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至立案执行期间,养鳗场仍不履行义务。  

    2012年5月,吴某、汪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立即查询了养鳗场的的银行账户,但并未发现有存款。随后,执行人员多次到养鳗场寻找其法定代表人林某,但其员工均表示场长出国了,没有联系方式。执行人员继续采用其他方式调查公司财产,均没有查到任何财产。

    对每次到养鳗场找老板林某都被员工挡回,执行法官心里产生了疑虑,是不是林某故意躲着不见执行人员呢?有了这一疑问,执行法官也想到了应对办法。8月初的一天,执行法官再次来到养鳗场,出面接待的仍是员工。最后,执行人员到场里告诉员工,如果林某不履行判决,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场房、拍卖养鳗场价值相当的财产。

  第二天,林某就打电话到法院希望执行人员能帮忙调解并表示会尽快赶回资溪。随后,执行人员迅速联系吴某、汪某并约定时间到法院。8月29日,在法院办公室林某当场向对方道歉并说明场里效益不好希望对方减少点煤款。最终,双方在执行人员的斡旋下达成调解协议,林某当场支付吴某、汪某20000元,其余标的款自动放弃,案件由此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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