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男子将抵押物丢失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10 14:36:34
本网讯(通讯员 陈春乐 汪国振)
日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该是一起简单的抵押物返还的返还之诉,那么为什么法院最终要求其改变立案案由、变更其诉讼请求呢?
经查明,原、被告和呼伦贝尔进出口公司经协商,于1996年7月18日、11月8日,夏某先后两次以3台俄产高压氧舱作为抵押物,从李某处贷款250000元。事后夏某另行用锌铝家具小拉手36000个和一台价值259757元的俄产高压氧舱,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1999年夏某要求李某返还交其保管的两台俄产高压氧舱时,李某却以其和呼伦贝尔进出口公司之间的借款业务尚未结清为由,不予返还夏某的抵押物。后来李某又告知夏某,由其代为保管的俄产高压氧舱丢失,该案件未能侦破。本属于夏某所有的由被告保管的抵押物不能收回。因此,夏某无奈之下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抵押物俄产高压氧舱2台。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案由,而案由是案件的法律关系的归纳,该案本应该是抵押物的返还之诉,而抵押物的丢失是否影响其返还之诉的诉讼请求?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夏某的请求为法院判令李某返还抵押物,但由于抵押物已经丢失,案件尚未侦破,故夏某的诉讼请求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海拉尔区法院依法告知原告应该改变立案案由、变更其诉讼请求,但夏某拒绝变更其诉讼请求。故海拉尔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5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 从本案可以看出诉讼请求要与事实情况相符合,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该准确把握诉讼请求的方向,这样才能寻求到更好的的诉讼效果,以便及时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