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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向好友借债拒不偿还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09-10 14:46:28


     本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吴河贤)   丈夫借款妻不知,所借款项亦未家用,此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近日,江西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易某偿还原告高某借款共计人民币十万元。

    2009年,被告因机缘认识原告,相交热络后互相产生共同经商的意愿。但被告经济不济,遂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欣然应允。至2010年底,被告从原告处共计借款十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由于双方合伙无果而终,2011年初,原告遂催促被告偿还借款。毕竟是借来的钱,且写有借据,被告答应同年9月以前归还。但到期后,被告以办公司出现亏损现无力偿还为由,没有兑现还款承诺,但态度尚好,表示有能力一定偿还。时间进入2012年,原告在反复催款无果后,万般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易某、林某共同偿还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易某所借的债务。但对该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共同债务还是易某个人债务,原、被告存在很大争议。

    被告易某与被告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10月初离婚,2006年初复婚。2005年8月底,林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次年3月以该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按揭合同,该合同在抵押物共有人处被告易某也签了名,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林某,房屋产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易某、林某。2011年初,两被告再次协议离婚,并约定各自再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且两被告均主张易某借钱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所借款项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本案审理中,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易某向原告高某借款十万元,双方均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借贷行为虽然发生在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但两被告均主张该借贷系易某的个人行为,且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原告也不能证明借款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林某共同偿还债务,证据不足,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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