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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擅自堕胎遭丈夫起诉
发布时间:2012-09-10 15:02:41
本网讯(通讯员 邱家亮)
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裁判,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并驳回原告损害赔偿的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张某与妻子刘某在网络上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作为三代单传的张某希望早日生育小孩,传宗接代,而刘某则希望在经济条件富裕的时候再生育。2011年6月,刘某意外怀孕,在没有告知丈夫张某的情况下,擅自到医院堕胎,张某得知后与妻子刘某大吵,随后双方分居。张某认为刘某侵犯了其生育权,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索要赔偿。 法院认为,丈夫仅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张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能仅以生育问题确定,在是否生育问题上夫妻之间加强沟通即可解决,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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