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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生子状告生父要求增加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2-09-10 16:08:33


     本网讯(通讯员 陈永明)   八年前与她人同居所生小孩,却一直未尽抚养义务。9月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抚养费纠纷,被告李某同意给付原告刘某八年抚养费20000元,并从2013年起每年给付刘某抚养费2500元。

    原告之母刘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03年在上海打工时相识,随即同居生活。2004年刘某某生育原告刘某。此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2006年李某回家与她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刘某自出生便随其母刘某某生活,李某一直未尽抚养义务,由刘某某抚养至今,2012年8月,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父母应同等对待,抚养教育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刘某虽不是被告婚生子,但被告仍应承担抚育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这几年开了汽车美容店,家中经济条件较好,决定进行调解,但李某以婚后又生育了二个小孩,负担较重等理由不肯承担抚养费。承办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李某进行了教育和劝导,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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