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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法院一次审结十件假购房真借贷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11 15:48:11


     本网讯(通讯员 解杰)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院审结了十件假购房真借贷新类型合同纠纷。

    2008年9月18日,借款人马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由被告张某向借款人马某提供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2008年9月18日至2008年12月17日,月利率为5%,按日计息,结息的日期为每月18日。本借款合同由原告宁夏浩海公司贺兰分公司与被告张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设立了抵押担保(十套房屋),并在贺兰县房屋产权管理所办理了备案登记。后借款人马某偿还了被告张某借款及利息,但被告张某不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的备案登记,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贺兰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十件案件实际为一桩纠纷,遂决定将十件案件一并进行审理。梁郭法官介绍到:“近年来,伴随贺兰县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一些开发商自有开发资金不足,加之银根紧缩,开发商向金融行业融资困难,逐步转向向民间融资。为了让被借款人打消顾虑,开发商逐渐以提供各种实物抵押的方式开始向民间融资,但由于在建建设工程尚未取得所有权,实践中出现了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为抵押方式的新类型借贷纠纷,本案就是这种新类型借贷纠纷。”

    贺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一种新类型抵押方式,纠纷的本质是民间借贷纠纷。在借款人马某已经将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给被告情况下,被告张某理应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故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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