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女子收取彩礼8万元 拒不登记把钱还
发布时间:2012-09-11 15:56:58


     本网讯(通讯员 侯会琴)   结婚本是一件人生的大喜事,但对于黄某一家来说却是一件提起来就烦心的事。黄华(化名)的父母已年过半百,为了给自己的儿子黄华早日成个家可谓是操了不少心,添了不少累,但到最后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决邵丽返还婚约彩礼8万元。

    2011年11月,黄华和邵丽(化名)经人介绍相识,见面时,按照习俗黄华给邵丽见面礼17000元。订婚时,黄华又按照习俗给付邵丽现金60000元(其中含10000元的首饰),并且给邵丽买了3000元的衣服。

    2012年1月12日,黄华与邵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但邵丽却以种种理由不与黄华同居生活,后来邵丽回娘家居住,黄华多次要求邵丽回家好好生活却遭拒绝,并且邵丽一直拒绝和黄华登记结婚。

    黄华及其父母见劝邵丽回家好好生活不成,并且一家人东拼西凑的钱才操办此次婚礼,为了讨个说法,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华将邵丽告上法庭。黄华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邵丽依法返还彩礼共计8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

    经依法审理,本院认为,我国法律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当事人按照习俗赠与彩礼等婚约财产其目的系在成立婚姻。婚姻不能成立时,赠与婚约财产的目的不能达成,受赠人受领婚约财产已无法律上原因,邵丽接受黄华的婚约彩礼后,没有与黄华办理结婚登记,只是依照农村习俗举行了仪式,且仪式举行后,因生气离家出走,应将该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并且黄华和邵丽两家对婚约彩礼有约定。黄华要求邵丽返还婚约彩礼,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