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庆华)
家住灵山县旧州镇旧州村委会的赖某诚,见财起意,趁着夜色的掩盖,伙同他人盗窃张某钢材店门前的钢筋。2012年8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赖某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法院还追缴赖某诚的违法所得480元,没收上缴国库。
赖某诚是一名“90后”,平时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但又玩乐。其见到灵山县旧州镇张某钢材店门前有一些裁好的钢筋没有人看管,遂伙同他人于2012年5月21日1时许,分两次盗走张某放在门前的12捆长度为80厘米和15捆长度为110厘米的钢筋,共计重量为300公斤。随后,赖某诚将12捆长度为80厘米的钢筋销赃给张某永,得款220元;将15捆长度为110厘米的钢筋销赃给赖某海,得款260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2年5月22日18时许在灵山县旧州镇旧州村委会将赖某诚抓获归案。经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筋的价值为人民币1440元。案发后,张某永自动将向赖某诚购买的赃物归还给张某。公安机关也从赖某海家中扣押的赃物归还给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诚伙同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