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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故意伤害他人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9-12 09:21:45
本网讯(通讯员 甘克岁)
由广西巴马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故意伤害一案,近日,该县法院作出一审当庭宣判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何某系安微省安庆市怀宁县人。2012年7月21日11时许,林某因修理手机问题与在该县城经营兆九通讯店的店主黄某发生争吵,被告人何某闻讯赶到后,在店内将林某摔倒在地并出手打了几拳。过路人看见上前劝阻后林某得以逃脱,刚跑到门面外又被何某及安微籍老乡追上殴打。林某再次逃脱到公路对面老汽车站房子拆迁处,又被何某等人追上继续殴打,致使林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第十后肋骨折并移位和左肺下叶肺挫伤。经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后,被告人何某的家属赔偿林某住院医疗费用等共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林某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5500元人民币,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松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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