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屠夫儿子持杀猪刀砍伤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2 09:29:04
本网讯(通讯员 徐露)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朱信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朱进义是莲湖朱家村的一名屠夫,朱合水是“莲湖乡畜禽定点屠宰场”的法人代表。2011年11月10日,朱进义销售未经定点的猪肉,被“鄱阳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隶属县经贸委)的执法人员发现,经当面过称朱进义尚在案板上待售的猪肉6公斤,遂经经贸委的执法人员开出扣押凭证予以扣押。从此,朱进义从“莲湖乡畜禽定点屠宰场”批发500元猪肉。有一次朱合水上门收账,朱进义声明未付款的500元和他被朱合水收缴的的几十斤猪肉相抵,朱合水听后便生气的离开了。2012年1月20日19时,朱合水带了堂弟朱合才乘轿车来到朱家村。朱进义夫妇办年货刚到家,儿子朱信生正准备骑电动车出门。此时朱合水、朱合才进门收账,与朱进义、朱信生产生冲突,朱信生拾起屠案上的刀朝朱合才脖颈横向一挥,划伤朱合才脖颈,朱合才便往外跑,在门口被电动车绊倒,朱信生在朱合才的右脚后跟砍上一刀,朱合水扶起朱合才走上轿车离开。 2012年1月21日,经鄱阳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朱合才右侧颈部一横形创口长8厘米,且伤及气管,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右脚后跟的损伤,需经治疗三个月后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信生在与他人产生纠纷时,拾屠案上的刀划向对方的脖颈,并在对方负伤逃离摔倒在门外后砍伤右脚后跟,造成对方气管割裂伤程度达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