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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让座生纠纷持刀捅伤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2 09:30:30
本网讯(通讯员 徐露)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颜贵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9月30日晚,被害人余洪州及其妻子李玲在鄱阳县芦田工业园区“千丝秀”理发店内理发。期间李玲随发型师前去洗头,被告人颜贵平坐在了李玲的位置上。李玲返回后,余洪州让颜贵平将座位还给李玲,颜贵平认为自己被余洪州骂了失了面子,便邀聂雅军一起去报复余洪州,聂雅军同意了。随后聂雅军骑摩托车载着颜贵平尾随从理发店出来准备回家的余洪州夫妇二人,行至芦田商贸城售楼部与帝豪娱乐城之间的巷子时,颜贵平趁余洪州不备,持刀朝其腹部捅了一刀,聂雅军紧跟着踢了余洪州一脚,二人随即逃离了现场。余洪州被送往医院抢救。2011年12月2日经鄱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右腹直接外侧有一纵行创口疤痕长2.0cm,为锐器作用形成,且造成胃穿孔,胃网膜右动脉锐器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颜贵平及聂雅军的家属与被害人余洪州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赔偿了余洪州10万元、6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贵平同聂雅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乙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颜贵平邀集同案人、准备犯罪工具并直接持刀捅伤被害人,系造成被害人受伤的直接责任人,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颜贵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贵平在其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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