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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诉请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获准
发布时间:2012-09-12 10:09:50


     本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蓝淑君)   夫妻俩好合好散,各自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归宿,协议将共有的财产赠与婚生女儿,在女儿成年之前必须过户完毕,不然共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可在女儿成年之际,丈夫并没有履行协议,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诉至法庭,要求丈夫按照离婚协议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9月10日下午,广西武宣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了妻子的诉求。

    覃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1993年6月生育了女儿小曦。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06年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女儿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四条约定,双方共有的一栋两层房屋双方各一半,双方自愿将自己的一半房产赠与女儿小曦,楼房的所有权归小曦所有,双方都不得干涉,男方必须在女儿18岁前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小曦名下,不然就归女方所有,过户所需的费用由男方无条件支付。

    在双方婚生女儿小曦年满18周岁之后,男方并没有将协议中的房屋过户到小曦名下,而小曦自愿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利,同意将房屋的所有权归覃某所有,覃某多次找到李某协商解决房屋过户之事遭到拒绝,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自己的义务。

    武宣法院受理后,主办法官多次找到双方进行协商,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调解达成协议。武宣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9月10日下午,武宣法院依据相关事实,对该案进行判决,准许了覃某的诉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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