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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受阻 协调人争执中砍伤村民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2 09:46:44


     本网讯(通讯员 陈刚)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村民因补偿费未落实而阻挠国家重点工程施工,施工方出面协调的人砍伤村民的案件,被告人黄某宝一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9月份,江西省天燃气有限公司因实施“西气东输”工程,在高安市新街镇协塘行政村黄家村与高胡一级公路交接处挖掘埋管道。因补偿费用未落实到村民手中,该村村民阻扰工程的实施。为了赶进度,该公司请被告人黄某宝和黄某祥两兄弟去帮忙协调。9月8日,被告人黄某宝和黄某祥来到黄家村,经与村民协调,黄家村村民基本同意由黄某宝垫付10000元钱。当村民黄桂林、黄凤泉和被告人黄某宝在一起打领条的时候,黄振、黄旺生、黄歪根、黄国良不满黄某宝、黄某祥出面协调此事,和黄某祥发生争执,继而四人将黄某祥按倒在地。被告人黄某宝见状,连忙跑到路边的小车中,拿出一把砍刀,冲入围攻黄某祥的人群,并将黄振、黄旺生、黄歪根、胡美英砍伤。经法医鉴定,黄振的伤情为重伤甲级,伤残为柒级;黄旺生的伤情为轻伤甲级,伤残为柒级;黄歪根、胡美英的伤情均为轻伤乙级。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与四受害人达成了协议,赔偿了四受害人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5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宝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就民事赔偿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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