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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偷情遭殴打后剌死情人丈夫
发布时间:2012-09-12 09:53:36


     本网讯(通讯员 郭健)   被告人李某在与他人妻子偷情被其丈夫知道后遭到殴打。在双方去派出所解决纠纷途中,双方再次发生言语冲突。一怒之下,被告人持剪刀将女方丈夫剌死。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1991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徐某的妻子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个月后徐某得知此事,经常与李某发生矛盾。1992年11月20日下午,徐某来到李某经营的照相馆,两人又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李某被徐某打伤脸部。当晚21时许,李某与徐某相邀前往石城县公安局琴江派出所解决纠纷,当行至石城县琴江镇原石城粮贸公司门口时,两人又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徐某称这辈子都要踩着李某的尾巴。李某听后非常气愤,拿出随身携带的半把剪刀朝徐某身上乱捅数刀,将徐某捅倒在地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系被锐器刺伤重要器官造成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10月17日在广西柳州市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后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李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5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查后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而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逃亡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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