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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女子闹离婚被索“青春损失费”
发布时间:2012-09-12 09:56:41
本网讯(通讯员 鄢骏云)
一对“闪婚”夫妇闹离婚,由于妻子说了一些非常绝情、过激的话,恼羞成怒的丈夫将妻伤害。近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3月20日,刚刚认识一个星期的袁某和李某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结婚之后,丈夫袁某的毛病开始显现出来,不仅好吃懒做,而且脾气暴躁,经常会莫名其妙发火。最令妻子李某不能接受的是,丈夫虽说是外表俊郎,但生理上却有缺陷,妻子几次提醒丈夫要找医生治疗,均遭到丈夫的拒绝,丈夫还认为妻子这是瞧不起自己,有意让自己难堪。 5月21日,忍无可忍的李某决定与丈夫离婚,丈夫一口回绝。随后,李某外出打工,对丈夫不理不睬。7月底,李某突然回到家,再次向丈夫表达了要离婚的意思,无奈的丈夫表示可以,但要李某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2万元。没想到却遭到了李某的讥讽,称袁某是窝囊货,不但无能,还没男人自尊,并称自己离婚后,哪怕与袁某做普通朋友都有损自己的女人身份,怒不可遏的袁某随手拿起放置于门角的自行车铁链,毒打妻子李某致其轻伤乙级,后袁某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袁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妻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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