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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中学生报复致同学受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9-12 10:31:18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一高中学生与同学发生矛盾,遂起报复心理,于是便拿刀教训其同学致两人受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党某某出生于1995年5月,在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某高中就读。2011年10月23日,被告人党某某回宿舍发现自己的被子被尿湿了一大块,塑料桶和塑料板被摔烂,床上的两张席子不见了,于是便到其他宿舍找席子。在隔壁宿舍门口被告人党某某与潘某某发生口角,滕某某坐在宿舍门口用脚拦住门不给进去,被害人党某某感觉自己被同班同学滕某某、潘某某欺负,遂起报复心理。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党某某从自己宿舍窜至隔壁宿舍,趁滕某某、潘某某熟睡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分别捅向二人的胸部,又在宿舍门口挥刀将追出来的滕某某的右手臂砍伤。之后,被告人党某某立即逃到该男生宿舍楼四楼躲藏。当晚,公安人员依法搜查该男生宿舍楼,将被告人党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党某某手中收缴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经鉴定,滕某某的伤情程度属重伤和致残程度属六级残疾,潘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滕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庭审后,被告人党某某的父母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当庭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2万元,法院已另行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为此被害人滕某某对被告人党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党某某适龄开始上学读书,案发时正在读高三年级,其有一个弟弟也正在读高中,父母则在广东打工。被告人党某某在读书期间遵纪守法,是班级的副班长和地理科代表,学习良好,但性格内向,与同学间常有矛盾。被告人党某某当庭认罪,表示要痛改前非,做一个守法公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党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致一人重伤,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处罚。但被告人党某某在实施本案行为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党某某的家人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其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党某某之所以走上的犯罪道路,主观方面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客观方面是其父母和的学校放松了对被告人党某某的正确引导、沟通、教育和监管。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被告人党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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