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一男子与其七十多岁的叔叔为争一棵竹子的所有权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将其叔叔打伤住院。因得不到赔偿,叔叔将侄子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梁某森与被告梁某科均是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朗联村上村屯农民,且是叔侄关系。2011年7月4日,原、被告对被告砍伐竹子的归属有争议,原告上前用木棍顶住被告的车子,阻止其车子前行,双方随即发生激烈争吵。原告拿起一根棍子朝被告打去,被告在连续后退几步后,顺势抢夺原告的棍子,将原告推倒在地,并将原告拖行几米远致原告受伤。事后,原告家属将原告送至木格卫生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7.8元,后转入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85.3元,同日转入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用去医疗费6263.04元。经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1.腰部软组织挫伤;2.腰椎间盘突出症;3.腰椎退行病变。住院期间有陪护人员一名,陪护人员从事农业。本案经过木格派出所处理,被告被行政拘留10天,再经过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原告向港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6797.70元,病人护理费480.00元,营养、交通费900元,伙食费800.00元,四项合计9977.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是同村村民,且是叔侄关系, 原、被告对竹子的归属有争议, 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去处理纠纷。原、被告既是叔侄关系,本是一家人,理应和睦共处、相互忍让。被告在明知竹子归属有争议仍然对竹子进行砍伐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而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克制好自己的情绪,用木棍顶住被告的车子,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引起肢体冲突。对此,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在本案中,被告推倒原告是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即负80%的责任,原告对其自身受到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即负20%的责任。原告请求的交通费过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100元较为适宜。本案中,参照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6797.7元;2、护理费:17652元/天÷365天/年×9天×1人=435.25元;3、交通费:100元;4、伙食费:40元/天×9天=360元;上述4项经济损失合计为7692.95元。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7692.95元×80%=6154.36元,而其余则由原告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梁某科赔偿原告梁某森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5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