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清明祭祖引发山火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12 14:00:20


     本网讯(通讯员 胡兰)   清明节本是安详和谐的日子,因不文明祭扫引发山火,不仅对经济带来损失,而且对人身安全带来隐患,确实不应该。近日,湖南津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龙某赔偿原告魏某损失9614元。

    2012年4月5日清明节的中午,被告龙某来到原告魏某承包的山地祭祖,在山上烧了香,点了蜡烛,然后燃放了鞭炮,还未来得及检查一切是否燃尽,龙某就匆匆下了山。一个小时后,原告魏某看到自己承包的山地燃起了山火,便立刻独自上山救火。随着火势越来越大,原告发现一个人在这里扑火是徒劳,便让其自行燃烧。随后向当地派出所办案,当地镇政府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将火扑灭。经勘查测算,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共计15623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相关证据证实当日仅有龙某在原告承包的山地进行祭祖活动,被告龙某过失引起火灾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被告龙某对此火灾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魏某未尽到看护责任,疏于管理,火灾发生后灭火处置不及时,致使损失扩大,原告自身应负一定的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