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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主任为私利挪用征地补偿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2 11:57:27
本网讯(通讯员 陈志龙 张楠明)
龙岩永定县高头乡一村主任为了谋取个人私利,竟然利用职务之便,在管理县国土资源局地产公司下拨给被征地户的旅游开发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私自挪用总计4.1万元征地补偿款借给他人使用,并且自己还从中获利。9月2日,福建永定县法院对该村村主任江某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江某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江某在任永定县高头乡一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该乡政府征地及保管和发放国土资源局下拨给被征地户的旅游开发征地补偿的职便,接连多次挪用三农户的征地补偿款共计4.1万元,非法赚取利息4500元。 据悉,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江某擅自从其保管的被征地户苏某户的征地补偿款存折中支取2万元,借给其朋友江某源以赚取每月1.5%的利息,从中非法获利4500元。2010年6月7日被告人江某又从苏某账户支取2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江某又从另一被征地户江某潮的征地补偿款存折中支取2200元,直至2011年9月21日,因永定县旅游开发专项资金审计需要,被告人江某才将2.2万元存回江某潮账户。 2011年5月,江某还从被征地户苏某凤存折支取1.9万元借给其朋友江某平用于归还信用社贷款,8日后又收回借款后存回苏某凤账户。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江某又从苏某凤账户中支取1.9万元用于归还其本人信用社贷款。直至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才将1.9万元存回苏某凤账户。今年3月,江某主动向永定县高头乡党委交代挪用公款事实,并退回赃款4500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江某在担任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征地及保管和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便,挪用公款共计4.1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案发后,被告人江某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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