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梁林芳)
妻子李某某生育儿子才六个多月,丈夫张某某以各种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李某某离婚。2012年8月24日,江西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张某某和李某某于2009年12月相识谈婚,不久后两人同居生活,于农历2011年正月初九按农村风俗办理酒席。两人婚初感情一直较好,2011年5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初,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均外出到浙江务工,半年后,被告回家待产,期间两人互有电话联系。2012年1月20,被告生下一男孩。2012年7月27日,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由,诉诸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抚养婚生子,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属特殊生理时期,心理和生理都比较脆弱,男方若在此时起诉离婚,将会对女方的身心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婚姻法》第34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为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