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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购车不按期付款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09-13 10:05:32
本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蓝淑君)
是购车款还是欠款,双方为此争论不休,覃某购买了车辆不按期付款,后将购车款改写成了欠条,覃某还是没有按期付款,车主黄某将覃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购车款46800元,逾期利息11700元,共计58500元。9月12日上午,经广西武宣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覃某一次性支付50000元人民币,双方两清。
2011年11月,为了便于工作覃某以66800元的价格向黄某购买一辆二手小轿车,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时覃某给付20000元定金,签订一周内再给付10000元,余款36800元分期付款,从2012年1至3月,每月给付10000元,最迟不能超过2012年4月30日,如果不能按月支付款项,覃某必须按照5%的月利率支付占用费直至款项付清。 合同签订的当天,黄某就将车辆交付覃某使用,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覃某按照约定支付了20000元的定金,但之后再也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黄某认为以借款的形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与覃某商量,双方将购车合同变成了借款纠纷,并于2012年1月签订了借款合同,由覃某归还黄某欠款45000元,每月26日前按月利率6%支付利息,若逾期一天以上付息则按月利率8%支付利息,本金定于6月30日前还清。 可借款到期后,覃某依然不能按约还款,黄某以原购车合同起诉覃某,要求其支付购车款及利息58500元,可覃某认为双方的购车合同关系已经变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其只需归还欠款45000元及利息,双方在庭上为此争论不休。 庭审结束后,为了实现案结事了,主办法官在征求双方的意见后主持双方调解,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覃某归还黄某购车款56800元,逾期利息3200元,共计人民币50000元,由覃某一次性付清。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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