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汪萍)
经人介绍相识,未经了解便草草订婚,男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女方见面礼,不料订婚没有没多久,两人就因性格不合,无法相处而分手,后男方因索要见面礼与女方发生纠纷,将其起诉到法院,2012年9月10日,江西广昌县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案件依法宣判,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初,原告赵某与被告杜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5月18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当时赵某的母亲李某给杜某见面礼8000元、一枚价值1800元的戒指等,共计9800元。2012年7月,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赵某发现与杜某性格不合,两人在一起经常发生争吵,遂提出要与杜某分手,并要杜某返还见面礼8000元及金戒指一枚。2012年8月,因返还彩礼款,双方发生矛盾,赵某、李某将杜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杜某借婚姻向原告赵某索取彩礼,现双方已经分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杜某应返还其收取的见面礼8000元及价值1800元的金戒指一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