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应军)
一女子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经人介绍与他人确立恋爱关系并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9月11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张某黄金手镯一对,并返还属于原告张某的婚前财产11414.8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6000元、黄金手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当时被告尚未与其前夫离婚,双方在2011年元月5日按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第8天起双方就经常发生争执。同月11日被告与前夫正式离婚,3月被告将户口从其前夫处转回,4月1日与原告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性格原因仍是争吵不休,4月24日被告李某回娘家,第二天未取得原告同意把原告所有的婚前存款11414.88元取出独自花费。庭审中原、被告就返还彩礼20000元的诉讼请求达成一致,即用被告尚留存在原告张某家中的陪嫁物品冲抵;原告张某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返还黄金戒指一枚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就与原告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违反了我国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存在明显过错,故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0000元,并当庭就该部分请求与对方达成一致,本院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协商意见予以采纳;原告婚前给原告的黄金手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确系赠予,但该赠予系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之上的,双方结婚未满一个月即分开,故支持原告要求返还该贵重物品的要求;被告取走的存款,系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理应予以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