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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称欠条系复制 举证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9-13 14:39:36
本网讯(通讯员 肖明华 赖明)
在法庭上对自己亲笔所写欠条百般否认,认为原告在欠条上做了手脚,却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法庭认定其辩解无效。9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方、陈文连带偿付原告王小英货款2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王小英与被告陈文系老乡,被告刘方与陈文合伙从事木材销售业务,两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木材并销往外地。2011年10月25日,被告刘方、陈文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王小英20000元整,款付完,条收回”。2011年11月12日,被告刘方、陈文又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王小英木材款4000元整”。后双方为货物质量、货款金额、付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货款,但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4000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 在法庭上,两被告对2011年10月25日这份欠条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先是认为该欠条上的签名不是两被告所为,后又认为事后支付了16000元货款给原告,两被告已经将这份欠条撕毁,现原告所持这份欠条应该是事后复制的,又提出可能是原告事先将这份欠条复制了一份,当时两被告支付16000元货款给原告后,原告是将复制的那份欠条交与两被告撕毁,故两被告已归还了20000元货款中的16000元,现只欠原告货款4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2011年7月至11月多次发生木材买卖关系,同年10月25日、11月12日两被告先后向原告王小英出具了两份欠条,应视为双方的结算依据。虽然两被告提出欠条是伪造或者是撕错欠条的辩解意见,但两被告并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这份欠条的真实性提出鉴定,也没有提供证据可以对抗原告所持有两份欠条的证据效力,两被告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因两被告举证不能,故对两被告的抗辩意见均不予采信,可以确定两被告尚欠原告王小英木材款24000元这一事实,两被告拖欠该货款不付属违约行为,因两被告系合伙关系,依法应对债务连带偿付。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付所欠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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