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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未买交强险借朋友 出事故车主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2-09-13 14:44:37
本网讯(通讯员 肖明华 赖明)
汽车没买交强险,还借给无驾驶证的朋友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又拒不赔偿,车主为此所得教训可不浅。 9月10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车主被告杨兵赔偿原告麻小武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赔偿款合计22137.66元,判决驾驶人被告董卫国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166.66元。
2012年2月15日1时20分许,被告董卫国驾驶赣D2BXXX号小轿车与原告麻小武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董卫国当时驾驶该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董卫国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麻小武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伤愈出院后交警部门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肇事车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均为被告杨兵,其与董卫国系朋友,而董卫国无机动车驾驶证,2012年2月13日杨兵将车子借给董卫国使用至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董卫国无机动车驾驶证驾车,违反交通法规与原告麻小武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董卫国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杨兵将车借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董卫国使用至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时该车又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依法应由被告杨兵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被告董卫国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杨兵未尽注意义务,将其所有的车辆借给并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董卫国使用,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故被告杨兵还应对超出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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