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周勤 丁峰)
夫妻两人在结婚之后,没能生育能力,就抱养了一个男孩。可两人因琐事生气之后,女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达两年多。9月7日,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刘卿与被告王平离婚。
原告刘卿与被告王平经人介绍于2006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12月29日在南召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抱养一男孩取名刘XX,但至今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09上半年二人因家务琐事生气后,被告曾离家外出,四、五个月后被告父亲王XX以自己生病为由将被告叫回,但2010年2月(2009年农历12月底)被告王平从娘家再次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为家务琐事生气后,被告从2010年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二人长期处于分居生活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08年3月原、被告抱养的男孩刘XX,由于没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对原、被告离婚后刘XX的抚养问题,应在补办收养登记手续后另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