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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汉以为山上打人无人见 法院照判其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13 16:22:24
本网讯(通讯员 陈少杰)
俗话说:若让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可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更新拉号村的胡尚,在山上殴打一妇女致伤后,以为没有旁人见就百般耍赖,拒不承认打人的事实。可胡尚最终还是赖不过法律,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天峨县更新乡拉号村的张春到法院起诉称,其受到同村的胡尚殴打致伤,造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35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尚赔偿其损失。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底,被告胡尚与原告张春因土地界线纠纷在山上发生争吵,胡尚见四周无人,便动手殴打张春,致使张春身上多处受伤。事发后,张春即到天峨县公安局更新派出所报案,然后更新卫生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更新派出所接警后便去找胡尚,可胡尚已经逃离出走。十几天后更新派出所民警得知胡尚回家,便传唤其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派出所后,胡尚故装惊讶和冤枉,声称自己事发那段时间一直在四川帮人开货车拉东西,根本没有在家,没有可能打张春。由于案件不大,不构成刑事案件,要完笔录后民警便让胡尚回家。随后,张春多次到更新派出所要求处罚胡尚,可均被告说,该案派出所无法处理,如果想要求胡尚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就到法院起诉,于是张春起诉至法院。 法庭举证期间,原告张春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据,证实被告胡尚殴打原告致伤住院治疗及造成的损失等事实。而被告胡尚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空口辩称,事发期间其一直在四川帮人开货车拉货,根本不在家,不可能得殴打原告。 经法庭质证、辩论,法庭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充分,足以证明被告胡尚殴打原告张春致伤住院治疗及造成的损失等事实,不采纳被告胡尚称不得殴打原告的辩论意见。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尚赔偿原告张春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5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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