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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少女为花圈店生意殴打同行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9-13 10:07:47


     本网讯(通讯员 李晓韫 孙冬花)   18岁的女孩王敏为了供妹妹上学和母亲一起经营一家花圈店,但因为花圈店的生意王敏和母亲带人殴打了另外一家花圈店的老板刘慧和员工,致人轻伤。2012年9月12日,江苏徐州鼓楼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敏有期徒刑九个月。

    王敏自幼生活在单亲家庭,与母亲和一个姐姐一个妹妹共同生活。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王敏初中一年级便辍学,曾与姐姐一起摆地摊做生意,16岁起与母亲共同经营花圈店,挣钱供妹妹上学。王敏和母亲、姊妹感情较为深厚。2012年2月3日上午,王敏和母亲到竹器厂购买花圈架子,因为花圈架子供应紧张,另外一家花圈店老板刘慧没有拉到架子,就与王敏和母亲发生争执。刘慧喊过来几个人将王敏和王敏母亲打了一顿。

    挨打后的王敏将遭遇告诉了姐姐王玲(另案处理),王玲又纠集了孙鹏、姜海峰(均另案处理),几人赶至刘慧经营的花圈店。王敏、王玲、孙鹏、姜海峰将花圈店反锁的栅栏大门跺开,闯入店内,对店内的刘慧、周媛媛、梁卓艳随意殴打,致使刘慧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周媛媛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梁卓艳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慧、周媛媛的损伤均构成轻伤,梁卓艳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2年3月5日,被告人王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8月24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王敏由于文化程度较低,法律观念淡薄,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最终走向犯罪道路。庭审中,法庭对被告人王敏进行了法庭教育,指出被告人应不断加强文化及法律知识的学习,遇事冷静,学会忍让,正确处理和他人的矛盾纠纷,做一个守法公民。被告人王敏当庭表示了悔改之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敏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均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后以王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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