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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要求分割婚前房屋增值部分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9-13 09:15:19


     本网讯(通讯员 郇小军)   9月12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吴某和被告袁某离婚,驳回原告吴某要求分割被告袁某婚前财产房屋的请求。

    2009年1月,袁某为结婚所需自购房一处,价值19万元。同年7月,袁某与吴某(女)结婚,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2012年8月,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吴某提出离婚,双方对房屋属袁某婚前个人财产无异议,但对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同共财产产生较大争议。袁某认为,房屋(离婚时的市场价值为31万元)系其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属其婚前个人财产。而吴某认为,对于房屋属于袁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异议,但房屋的增值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对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孳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该孳息产生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归属。如果孳息的产生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协力或者非所有人一方对他人的婚前个人财产投入了新财产或一定劳务,则该孳息或财产的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同共财产。而对于单纯基于自然原因或非所有人未投入任何财产或劳务而产生的孳息,则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本案中,袁某婚前以其个人财产所购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价值的提高,主要是由该地区经济发展及房地产市场走向等诸多非人为因素决定的,且吴某婚后并没有对房屋投入新的财产或劳务,因此本案中房屋价值的增值部分应属袁某个人财产。综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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