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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举办婚礼未领证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2-09-13 09:34:56
本网讯(通讯员 杨卫东)
经人介绍一周之内即订婚,男方支付彩礼,两周内双方按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料仪式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女方回娘家居住。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聂某返还原告杨某礼金计人民币75000元。
2012年5月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期间,原告给付被告礼金88000元,给被告买金项链、金戒指折款4000元,此外,原告还给付了被告及其家人部分赏金、赏物。2012年5月12日,原、被告按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陪嫁到原告方的财产有彩色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各一台。之后,原、被告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被告随后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按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基本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按风俗收受原告的礼金应适当予以返还。原告买给被告买的金项链、金戒指折抵被告陪嫁的彩电、洗衣机、空调费用,双方不必返还。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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