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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内水泥倒塌装卸工被推出车外砸伤获赔
发布时间:2012-09-13 09:38:07
本网讯(通讯员 张春林 华欣)
被倒塌的水泥推出车外砸伤,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就以“第三者”责任险获赔。9月12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廖某损失32945.6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5528.10元,由被告新干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146.08元。
2011年7月16日,原告廖某等六人为游某卸水泥,廖某在货车车厢里搬运水泥,在搬运过程中,被告聂某突然将车厢顶起,造成车厢内60多包水泥倒塌,滑出车外同时将廖某推下车摔倒在地被水泥砸伤。事发后,聂某支付廖某有关费用5000元,双方为其余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廖某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聂某的肇事车于2011年4月20日向被告新干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23日至2012年4月22日,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300000元。事发后,聂龙孙曾拨打交警及保险公司的电话,但该二部门均未派人到场。 被告新干某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应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原告未提供,此外,原告还应提供原始保单。本案根据事实和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应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车上人员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此案中,原告廖某受伤是在店门口的货车车厢内下水泥,因双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在车厢顶起时被倒塌的水泥推下车厢倒地而砸伤,该事故的发生与上述条款的规定相吻合,故此案构成交通事故。至于当事人索赔时是否提交事故认定书,并无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认定。被告聂某在将车厢顶起时,明知车厢内有人在搬运水泥,亦应知晓堆起的水泥可能倒塌或倾洒,而其却未出于安全考虑要求车厢内的搬运人员下车,以致事故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样作为搬运人员的原告廖某,在车厢被顶起时,亦应知晓水泥可能倒塌对自己造成危害,却未主动要求下车规避风险,主观上亦具有过错,对自身的损失应负担次要责任。廖某被倒塌的水泥推出车外摔倒在地而被砸伤,从物理距离上判断,廖某已脱离肇事车辆,其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被告新干某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廖某的相关损失。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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