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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不尽抚养教育义务遭前妻起诉
发布时间:2012-09-13 09:45:03
本网讯(通讯员 陈志龙 吴福钒)
夫妻离婚时约定抚养婚生子,协议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父亲却不尽抚养教育义务,孩子只得跟随母亲生活。为了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孩子的母亲决定要回抚养权。9月7日,江西永定县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法院判决原告吴某(女)与被告谢某东婚生子小冉由原告吴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原告吴某诉称,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东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5年4月28日经永定县下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小冉由父亲谢某东抚养,由母亲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实际上,离婚后,小冉一直随母亲吴某一起生活,并未由被告谢某东承担抚养,在感情上也没有付出,抚养费也是没有承担一分一毫,小冉一直都是由原告吴某及原告的亲生父母抚养。小冉上学后由原告负责开学报名,平时也都是原告父母帮忙接送,被告谢某东不闻不问。随着小冉渐渐长大,在教育成长、出国履行方面,由被告人承担监护权明显不利,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冉的生活与学习。为了使小冉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吴某找到被谢某东要求他放弃抚养权。在多次协调无果后,今年7月,母亲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婚生子小冉由原告抚养,并由其自行负担抚养费。 案件审理期间,法官联系到谢某东某并告知开庭时间,但被告谢某东仍然缺席了庭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离婚时,虽约定由被告谢某东抚养婚生子小冉,但被告并未实际履行抚养婚生子的义务,而原告吴某主动承担起了抚养小冉的义务。经法院依法向年满10周岁的小冉征询意见,其表示愿意与原告吴某一起生活。被告谢某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同时可见其对抚养婚生子小冉的权利并非十分重视;况且此前小冉已实际由原告吴某抚养,谢某东也未尽到抚养义务。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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