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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法院不懈执行解了孩子上学燃眉之急
发布时间:2012-09-14 16:15:58


     本网讯(通讯员 廖毅)   2012年9月13日,家住马堤乡龙家村田边组的申请人李某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4734元执行标的款时,激动地说:“感谢法官们,这笔执行款解了我女儿上学学费的燃眉之急。”

    2006年12月14日,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抚养纠纷一案经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2006)龙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女儿李某胜岁原告李某生活,由被告韦某从2007年1月份起,每月支付女儿李某胜生活费180元,按月直接存入李某胜的账号内;女儿所需要的医药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凭正式发票各负担一半,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二、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女人李某胜2006年12月份之前的抚养费2000元;三、案件受理费234元由被告承担。调解书送达双方生效后,被执行人韦某并未及时按约履行,现因申请人李某之女李某胜升学就读初中迫切需要学费和生活费,申请人李某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该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李某要求被执行人韦某支付女儿李某胜的生活费从2010年8月到2012年8月,每月180元,共计4500元;由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234元。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的受教育权,切实保证新学年李某胜能够按时入学,遂于2012年9月12日依法作出(2012)龙民执字第37-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韦某在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784元。2012年9月13日,为了长效稳固化解矛盾纠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被执行人韦某向执行法官反映(2006)龙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每月存入生活费的银行账号无法存款,无奈之下其只能已自己的名义开户并每月按时足额存入女儿的生活费,该存款单也已交给申请人李某,申请人李某也确认收到该存款单,但因存款单是以被执行人名义开户,申请人李某亦无法直接支取。最终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此前未按月给付女儿生活费的误会得到了有效化解,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李某另向被执行人韦某提供银行账户一个,便于被执行人韦某每月存入女儿生活费,申请人李某则放弃要求被执行人韦某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的主张。

  至此,孩子的学费有了着落,该案也得以圆满执行和解。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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