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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法官巧调解 化解邻里“大”矛盾
发布时间:2012-09-14 10:56:43
本网讯(通讯员 赵蕊萨)
2012年9月11日,一名群众手拿锦旗和一封感谢信进入河南省陕县法院的大门,后面还跟着一名抱孩子的妇女,他们眼中充满着泪水和感激。在找到审理此案的介庭长时,急忙将感谢信送到介庭长手上,哽咽地说道:“多亏陕县法院法官巧调解,才避免了我们邻里间的大矛盾,也让我弟弟在天上可以安息了”。
2012年1月25日,也就是大年初三,在全家团圆喜过春节的时候,一场车祸夺去了上面抱孩子妇女丈夫的生命,一场团聚的宴会竞成了最后的晚餐,昔日的老朋友,今日却要对簿公堂。 张天,是本案原告的亲属,也就是那名抱孩子妇女的丈夫;李贵,是本案的被告。由于张天和李贵既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又是多年的老同事,李贵就主动邀请张天和几个朋友在年初三的晚上出去聚一聚,在餐桌上,张天由于感冒吃药说不能喝酒,所以就由他承担起开车的责任,吃完饭后,张天开车载其他朋友一起去某KTV唱歌,但到某KTV楼下时被告知顾客已满,没有包间,于是他们就驾车赶往其他地方,这时,张天将车交给喝酒的朋友驾驶,路上便发生了交通事故,张天坐在后排,被撞后因颅脑出血医治无效死亡。张天的妻子及亲属一纸诉状将李贵告上法庭,认为张天是被李贵叫出去喝酒的,理应对张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张天将车交给醉酒人驾驶时,应该负有安全提醒义务,当时李贵未对张天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以至于让醉酒人驾驶最终导致一场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李贵应对张天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本案中,李贵仅仅是张天的朋友,并非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且主动邀请喝酒是出于好心,张天是成年人且事故发生时也并未饮酒,属于意识清楚状态,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辨别能力,李贵对张天的行为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张天亲属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当介庭长拿到这份起诉书时,并未一判了之,而是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经了解,本案的原告人一家因张天的死亡已经陷入绝境,张天死亡时,小儿子刚出生9个月,大女儿才6岁,老母亲长期卧病不起,张天原是家庭的顶梁柱,但是一场不该发生的车祸夺去了一家的希望,母亲和妻子不知道流了多少眼泪,度过了多少个不之眠夜。而李贵作为本案的被告,虽然法律上没有责任,但内心深处也陷入了深深的自责,本来是好心邀请老朋友聚会,不想却引来如此严重后果,每次想起和张天一起共事的日子,心中不免难过和悔恨。楼上楼下的邻居原本团结和睦,现在却对簿公堂。介庭长了解到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后,认为本案的处理方式以调解结案最为有利,由于本案双方情况特殊,一方面是家庭支离破碎和经济走向困境的现状;另一方面是想减轻内心自责,迅速化解两家矛盾的心理。综合两家人的情况,介庭长积极组织调解,首先拿出法律条文向原告讲明其诉讼请求从法律上根本无法得到支持,劝说他们接受调解;再次,介庭长向被告讲述原告一家因本次车祸陷入了经济和精神的双重绝境,虽然从法律上没有责任,但从道德上来讲,作为邻居能眼睁睁的看着昔日的好朋友陷入这么大的困境吗?经过介庭长的再三动员和调解,被告主动向原告支付2万元现金作为补偿,并承诺要帮助原告一家人度过难关,原告对被告的记恨也随之烟消云散,两家握手言笑。原本一场关于两个家庭的“大”矛盾,在陕县法院法官的“巧”调解下彻底化解了。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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