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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骗钱无望失踪 新郎申请撤销结婚证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9-14 16:06:55


     本网讯(通讯员 覃志宏)   日前,原告陆启恒不服被告田阳县民政局于2010年6月18日颁发的结婚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9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结婚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田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颁发给陆启恒、岑秋燕的结婚证。

    原告陆启恒系广西田阳县那满镇新生村翁内屯人,201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为岑秋燕的女子。同年6月18日,该女士持田林县旧州镇广东街2号岑秋燕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与原告一起到被告所在单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按登记程序给原告与“岑秋燕”颁发了结婚证。婚后当月“岑秋燕”到过原告家三次,本想在男方家骗取一把钱财,因原告家居住贫困山区,无财可捞骗钱无望,无奈只好失踪不知去向,为此引起了原告的怀疑。2011年9月27日,根据双方登记结婚时“岑秋燕”提供的有关证件,原告到田林县公安局旧州派出所报案查询,才知道所谓的岑秋燕是假冒他人的身份来行骗与原告登记结婚。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2010年6月18日颁发的J451021—2010—001726号结婚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没有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下就草率与“岑秋燕”到被告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岑秋燕”提供的虚假证件,导致被告错误颁发给结婚证,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违反了法定有效婚姻条件。该结婚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㈡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田阳县民政局于2010年6月18日颁发给陆启恒、岑秋燕的结婚证字号J451021—2010—001726结婚证。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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