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白为平)
2012年9月1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16968.02元、罚息2537.16元;姚某、易某、赵某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10月9日,被告杨某向原告申请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购买饲料,借期一年,年利率14.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为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2010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杨某、姚某、易某、赵某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三被告各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各被告间相互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某未按约还款,至2012年4月10日,尚欠原告借款16986.02元,利息2537.16元。原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认为罚息太高,希望予以减免。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清楚知道逾期还款将承担相应罚息,请求减免罚息无合法依据。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