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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合谋盗窃公司财物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2-09-14 10:47:54
本网讯(通讯员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三名男子李某、赵某、刘某经商量决定合伙经公司工厂里的机器盗出变卖。被查出后,公司以开会为名将此三人抓获。由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三人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赵某、刘某利用当晚在公司工厂内值班保卫之便,向工会主席廖某请示以处理废品为由,三人决定合伙将该厂内的两台变压器进行变卖。商量好后,由赵某在门口把风,李某联系雇请运输车辆,刘某将驾驶仓库内的吊车将变压器吊上车。装车完毕后将该两台变压器运至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一家废旧收购店贩卖,获款20000元,后三人分赃。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开庭审理此案,庭上三人认罪态度良好,并称因一时糊涂才犯下次罪行,且已将所盗财物全数归还,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李某、赵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在案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这些证据来源客观,取证合法,足以证实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量刑上,依照我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三被告人职务侵占财物数额较大,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三被告人基准刑定为一年,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请法庭作出公正判决。 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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