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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合伙盗伐林木 非法牟利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4 13:51:34


     本网讯(通讯员 苏传清)   国家为保护森林资源,合理开发林木,严禁个人未经批准盗伐、运输林木。徐某等四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他人山上的桉树木共计蓄积18.14立方米,并偷运给加工厂出卖牟利。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四被告均以盗伐林木罪获刑。

    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徐某、施某、庞某、谭某与施某强、丁某、赖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后决定到合浦县洪潮水库附近的山岭盗伐刘某、陈某及合浦县某林业有限公司种植的桉树。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1月5日间,被告人等人有分有合先后共八次在晚上乘船只窜到至北海市合浦县星岛湖乡采木村委“夹木浦”岭、那思镇牛寮水村委“担干地”岭等盗伐他人种植的桉树,将盗伐的桉树木材运到那思镇某木材加工厂出卖,所得的赃款进行分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施某、庞某、谭某四人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徐某因1996年犯强奸罪、盗窃罪被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2003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刑三年六个月,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保护林业资源不受侵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施某、谭某犯盗窃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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