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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赌博诈骗他人钱财领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2-09-14 14:57:32


     本网讯(通讯员 黄隆瑾 黄燕)   以做生意为由骗借他人钱财用于赌博,事发东窗后投案自首。9月12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剑荣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剑荣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2009年9月起,被告人刘剑荣因赌博将自有存款全部输掉。为筹集赌资,刘剑荣以与他人合伙做煤炭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吴某借钱,为使吴某相信其借钱的用途,2010年9月18日刘剑荣带吴某到他人的煤矿实地查看,吴某信以为真将第一笔借款2万元借给了刘剑荣,刘剑荣将此笔借款用于赌博和归还赌场高利贷。此后,刘剑荣又多次以做煤炭生意和白莲生意为由向吴某借钱。自2010年9月18日至同年12月11日期间,刘剑荣共计向吴某借款26.5万元。刘剑荣除向吴某支付利息人民币1.77万元外,余款均用于赌博和支付所欠赌债利息。2011年1月,吴某向刘剑荣追索借款时,刘剑荣才告诉吴某,借款全部用于赌博。案发后,刘剑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归还了吴某借款本金1.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剑荣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刘剑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剑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刘剑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剑荣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表明其没有悔罪表现,不能适用缓刑。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罪责相适应,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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