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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办事为由骗乘出租车后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4 16:26:05
本网讯(通讯员 赖银平)
被告人薛某是湖南省绥宁县东山侗族乡人,1999年间伙同王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流窜异地,以办事为由骗乘出租车后,将出租车盗窃,2011年10月25日薛某到公安局投案。近日,湖南省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999年2月2日,被告人薛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窜到湖南省冷水江市,以到长沙办事为由,骗乘吴应生的桑塔纳出租车到长沙市。当晚由被告人薛某用假身份证登记,四人入住长沙市南海宾馆,王某某和吴应生同住一个房间。当晚10时许,王某某趁吴应生熟睡之机,盗走吴应生的汽车钥匙及证件,由王某某驾车,三人连夜将吴应生的车开到湖南省绥宁县。后由被告人薛某联系,将该车以人民币20000元价格卖给杨某某,所获赃款三人平分。经湖南省绥宁县价格事务所鉴定,被盗轿车价值人民币130400元。 1999年2月28日,被告人薛某、王某某、李某某窜到广西柳州市,以到龙胜办事为由,骗乘廖源岸的桑塔纳出租车到龙胜县城,三人用假身份证登记与廖源岸入住龙胜县银杉宾馆,王某某与廖源岸同住一个房间。当晚10时许,王某某趁廖源岸熟睡之机,盗走廖源岸的汽车钥匙及证件等物。后由王某某驾车,三人连夜将廖源岸的车开往湖南省。当车行至湖南省通道县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拦车检查,三人弃车逃跑。经广西柳州市物价局价格事务所鉴定,被盗轿车价值人民币78500元。 案发后两辆桑塔纳轿车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失主。 2011年10月25日,被告人薛某到湖南省绥宁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伙同他人跨省域管辖范围作案,属流窜犯,应从严惩处。被告人薛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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