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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经营饭店持毒 夫获实刑妻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9-14 16:48:40


     本网讯(通讯员 杨再艳)   9月12日,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依法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两被告人(系夫妻)双双获刑,一个温暖的家因毒品犯罪步入寒冬。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信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永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李信明、刘永竹系夫妻,二人在腾冲县猴桥镇经营一家饭馆。2012年5月,二被告人在其经营的饭馆及猴桥镇杨家田附近先后向二名缅甸男子购买到鸦片一砣、罂粟壳14袋,将其藏匿于自家经营的饭馆内,在此期间二人从罂粟壳中清理出罂粟籽4袋。2012年5月19日,腾冲县公安局猴桥边防派出所干警在对该食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了二人所藏匿的鸦片、罂粟壳和罂粟籽,遂当场将其抓获。经称量:鸦片净重205克;罂粟壳净重202500克;罂粟籽净重100520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鸦片205克、未经灭活处理的罂粟籽100520克、罂粟壳202500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应分别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二被告人犯数罪,对二被告人应适用数罪并罚。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若夫妻双方均入狱服刑,则家中老人和小孩无人照看的家庭实际情况,最终合议庭判处被告人李信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永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凝望着年迈的父母和二个未成年的孩子,二被告人在法庭上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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