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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受雇于水泥厂因工受伤难获赔
发布时间:2012-09-17 09:37:52
本网讯(通讯员 谷法轩)
在劳动中不慎受伤致10级伤残,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签定两份赔偿协议,未就伤残赔偿作出约定,为此发生纠纷。日前,湖北谷城法院依法为伤残者讨回伤残赔偿金。
2011年2月20日,原告吴某在被告王某经营的水泥砖厂工作时,被王某驾驶的叉车撞伤,次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定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4500元,以后被告王某不再负任何责任。协议签定后,被告按约定支付了4500元。同年3月5日,原告因伤情加重住院治疗,3月7日双方再次签定一份赔偿协议,约定原告吴某住院期间费用及二次手术取钢板费用均由被告王某承担,出院后出现任何问题,王某不负责任。协议签定后,被告依约支付了吴某住院19天的全部医疗费用。同年4月25,原告的伤情经谷城银城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10级伤残。嗣后,原告吴某要求被告增加赔偿款,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谷城法院。 谷城法院认为,被告王某雇请吴某在水泥砖厂从事搬运装车、卸车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虽举出宋某、陈某的书面证人证言欲证明原告受伤自身具有过错,但因二人均未出庭作证,不能证明其证言的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虽先后签定了两份赔偿协议,但原告作为一普通农民,并不具有专业法医知识,对其伤情是否构成伤残无法预知,且经县、市两级法医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情均评定为10级伤残,故应认定原告在签定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诉请的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一次手术费等于法的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签定的两份赔偿协议,被告王某向原告吴某赔偿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合计19530元,扣减已支付的4500元,还应支付1485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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