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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妻子雄性激素过高致不孕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2-09-17 09:55:16


     本网讯(通讯员 江明 李秋平)   2012年9月13日,江西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判决夫妻离婚,原告曾某补偿被告肖某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10月6日,原告经人介绍前往被告娘家看亲,农历10月8日双方按农村习俗签订了红单,并支付了约定的彩礼。2007年1月1日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2月1日双方到会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锁事吵口。此外,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有过怀孕,但没有生育儿女,双方为此发生争吵。2010年3月22日,被告到赣州市人民医院检查,门诊病历写明“肖菊英主诉死胎流产后三年未孕伴经量少”,检查结果表明被告睾酮T值过高,其他正常。2010年4月22日,被告离开原告回其娘家居住,不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经调解和好不成,本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另查明,2010年3月,被告经医院检查发现睾酮T值过高后,原告曾带被告去医院治疗,被告自己也多次前往会昌县中医院、于都县人民医院、赣州市妇幼保健院、赣南中西医结合医院、于都县段屋乡围上村卫生所等医疗机构门诊检查、治疗,花费资金几千元,但治疗效果不好。原、被告共有财产有电视机一部、电脑一台。

    法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仅二天即按农村习俗签订红单,确定关系后不久便同居生活在一起,其感情基础明显较差,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患有继发性不孕症而未能生育,从而直接影响了双方夫妻感情的培养,出现矛盾后,双方未能以正确、冷静的方法来处理,以致于双方自2010年4月开始没有共同生活,尤其在第一次诉讼未获准许后,双方未能珍惜机会,分居至今,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对离婚不持异议,只因被告患病致其生活困难,就困难帮扶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因患病致生活困难,但其要求原告给予困难帮扶款60000元过高,考虑原告的经济状况,酌情采纳15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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