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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电动车相撞 车主因保险赔偿问题闹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17 10:16:05


     本网讯(通讯员 罗望明 钟宜华)   超标电动车投保了“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是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还是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和其他当事人各执一词。

    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则判决给出了答案,认为本案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性质,所投保的“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认定为交强险;一审判决原告李路生、徐琳英的损失17.96万元,由财产保险宜丰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在电动车所投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给原告,余款5.96万元由被告蔡泽文承担2.38万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负。并由被告蔡泽文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5万元。

    2012年3月27日下午,原告之子李如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告蔡泽文驾驶的“逸帆五羊公主”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如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李如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泽文负次要责任。蔡泽文驾驶的电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8月16日止,保险费为80元,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责任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轻便摩托车的交强险限额也为122000元和保险费80元。2011年8月15日,该电动车在县交警大队进行了“超标车”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上注明了一个号牌号码。该登记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另查明,该涉案的“逸帆五羊公主”牌电动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目录,属于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超标车,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不属于非机动车类;该电动车办理了临时通行标志上道路行驶,参照摩托车进行管理,依相关规定,办理车辆登记前应投保交强险,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当持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电动车投保的是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不是交强险,两种保险的保费是不一样的,交强险是120元,电动自行车险是80元,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公司只能按商业险理赔,李如明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承担30%的理赔责任。

    原告李路生、徐琳英则认为,肇事电动车办理了临时通行标志,参照轻便摩托车管理,保险公司应对该“超标”电动车承保机动车交强险,而规避风险,违规承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蔡泽文也认为,本应投保该车交强险,而误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逸帆五羊公主”电动车为超标电动车,其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Km/小时,小于50Km/小时,实为电驱动轻便摩托车,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对于机动车来讲,只有先投保了交强险,才能再投保商业险,即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前置条件。本案电动车属机动车,只投保了一个第三者责任险,应认定此第三者责任险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本案“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主张,则不予支持。

    所以,对李如明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再按李如明与蔡泽文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确定,由被告蔡泽文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则由原告自负。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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