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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千万开发房产到期未还担保人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2-09-17 15:54:11
本网讯(通讯员 夏江霞)
日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刘某的申请,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某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某1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李某因开发房产,向申请人刘某借款950万元,约定2012年7月20日还款。申请人李某多次催讨未还。双方结算至2012年9月11日止,共计欠本息1100万元。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对李某借款自愿承担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在民间借贷,尤其是较大额借贷中,出借方更应谨慎,最好能如上述案例中的刘某一样,要求借款方提供具有一定清偿能力的保证人作为债务担保,以防借款方因市场风险丧失清偿能力而导致债权落空。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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