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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一洗浴中心负责人组织卖淫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2-09-17 08:59:23
本网讯(通讯员 王国星)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卖淫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罪所犯骗取贷款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1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武陟县某假日商务休闲会馆负责人。为增加营业额,2010年10月底,李某某指使该会馆总经理金某某(已判刑)、伍某某(已判刑)负责组织小姐卖淫有关事宜,由金某某负责推销色情服务,由伍某某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小姐。双方约定按六四分成,由伍某某负责给小姐的提成。12月初,伍某某组织四名卖淫小姐开始在该会所卖淫。12月16日1时许,焦作市高新分局治安大队到该会馆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2名正在会馆包厢内进行卖淫嫖娼交易的卖淫女和嫖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李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没有指使金某某和伍某某在会馆组织小姐卖淫”和“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为由提出上诉。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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