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广西一“瘾君子”以贩养吸“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2-09-17 09:36:34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吴昀懋)
一名“瘾君子”为了获取毒资吸毒,不惜铤而走险,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最终把自己再次“贩”进了监狱。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12月—2012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分别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里胜村、四把镇下里卫生院桥头边和下里老乡府附近等地以每小包30元或5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共计交易7次,获赃款250元。 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吴某携带毒品海洛因到四把镇里江村三爱屯准备贩卖给吸毒人员。因吸毒人员没来而离开,在三爱屯村口被公安民警发现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54小包及微型电子称一台,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手机一台。经称重,该54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毛重15.93克,净重10.97克。经河池市公安局对该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进行检验,检出毒品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本身系吸毒人员,其贩卖毒品系“以贩养吸”。其贩卖的毒品30元每小包的重约0.1克,50元每小包的重约0.2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数量约0.9克,同时,公安人员查获由被告人吴某持有的净重10.97克的毒品海洛因,从本案证据及被告人吴某供述的材料所证实的内容看,以上净重10.97克的毒品海洛因其准备用于贩卖,属于“以贩养吸”,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以上合计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为11.87克,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