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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泄私愤殴打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7 15:51:03
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邓某是广西平南人,为泄个人私愤,其纠集20多人将黄某打伤。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2年1月26日晚8时,被告人邓某为泄个人私愤,滋事殴打他人,纠集陈某等20多人,持砍刀、铁水管等物闯到平南县思介乡某小学门口球场,对该村村民进行砍打,将村民黄某打成轻微伤。 2012年4月11日,邓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为泄私愤,结伙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成立。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提出犯意,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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