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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将公款贷出的行为如何认定
作者:胡应军 发布时间:2012-09-17 15:17:21
[案情]
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王某与甲公司的负责人李某系好友关系。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是李某请求王某将其单位的公款贷给甲公司。于是王某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万元贷给甲公司,所得高利息被王某个人挥霍。后因甲公司倒闭,造成本金无法收回。 [分歧]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牟取个人利益的。王某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贷给甲公司,所得高利息由其本人所得并全部挥霍,所以王某的行为属于上述中:“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牟取个人利益”的情形。所以,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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